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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2018-12-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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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8日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前期,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令人深省。”潘功胜指出,一些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行业初衷,原本被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多出现了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期限错配等问题,异化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风险管控有名无实,信息科技的作用无从谈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为庞氏骗局。经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时间,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整体风险水平有了一定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潘功胜表示,曾经一度,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且融资运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虚拟货币还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收入、偷税漏税、甚至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清理整治之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对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对象。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制加强,一些机构也在呼吁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它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潘功胜强调,“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同时,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时实质。”


  “更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潘功胜指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从过去这些年经验、以及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此外,潘功胜强调,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治理的关系,行业治理水平与监管权重之间具有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监管层面对效力和风险的平衡,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计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对监管的容忍度,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从国际金融危机经验看,从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开始的市场驱动、去监管化和强烈的创新导向等一些变化,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无序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与金融监管部门无一例外转而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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