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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共享单车押金 法律仍待进一步完善

2018-12-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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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行于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已成为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新风尚,但押金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却是不争的事实。

2017年央视“3·15晚会”报道,在70多家共享单车企业(下称“企业”)中,已有34家相继倒闭,留下了超过10亿元的押金退还难题。据了解,广州小鸣单车被用户申请破产,70万用户、高达14亿的押金未获退还。今年3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成为全国第一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应该说,押金安全与押金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一般都认为,押金的所有者还是用户,用户有押金的所有权,企业退还押金天经地义。但用户对押金享有的权利究竟是所有权还是债权,直接关系企业对押金的使用与处分权,进而影响押金能否足额及时退还用户——如果用户在交付押金后仍对其享有所有权,押金仅作为用户使用单车的担保措施,那么企业无权使用押金,仅能在用户违反单车使用协议(如因用户原因导致单车损毁、丢失)的情况下,以押金赔偿损失,而用户若无违约行为,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取回押金;如果用户仅对押金享有债权,则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企业有权自主使用押金,用户失去对押金的控制权,无权干涉押金的使用,仅在退订服务时有权要求企业原额返还。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能够有效保护押金安全的法律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用户对押金拥有所有权吗?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的所有权属于用户,这种主张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对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储户的思想。

在我国,一直认为储蓄存款的所有权是存款人,押金同样可以沿用这种看法。理论界很多专著都认可这种认识,“储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信用行为,通过契约的方式,个人把货币存入银行后,货币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银行,存款人仍享有所有权”,“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单位,因此,存款单位有自主支配使用的存款的权利”。“存款是存款人存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在实质上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金融机构。”“在存款关系中,以债权为媒介而发生转移的不是通常情况下的货币的所有权,而是货币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即货币的占有、使用权能通过出借方式转移给了存款机构,而存款客户仍保留着对该笔货币的收益权能和最终支配权能”。“在国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则普遍认为存款仅转移使用权而不转移所有权”。

押金和存款的逻辑一样,由此推理可以得出,用户转移了使用权,但仍然有所有权,押金的所有权仍属用户。


用户对押金拥有债权吗?


作为《物权法》的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民在一次讲座中指出,中国的《物权法》采取的是货币的“占有”和“所有”统一的规则,这个规则也可以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的规则。按照这个规则,一旦取得了货币的“占有”,在法律上就推定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一旦货币“占有”发生了移转,推定所有权发生移转。

按照当前通行的交易模式,用户以网络支付的方式将押金统一交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普通存款账户。而此行为一旦完成,押金将与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其他用户存入的押金)混同,成为企业的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存款人(企业)对存款账户内的本金与利息享有自主支配权,用户与其他第三方均无权干涉,而银行由于未与企业及用户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法律也未赋予其监管义务,因此无权实施监管。用户对押金的权利仅体现为依据用户使用协议约定,要求企业原额返还。

进而言之,无论企业挪用押金,还是企业的债权人对押金账户申请强制执行,用户均无权提出异议或采取措施以保证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只能在事后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可以认为,在当前的交易模式下,用户失去了对押金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只保留押金返还请求权,而这正是债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将用户对押金的权利界定为债权,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押金是否是保证金?


能否将押金定性为担保措施,进而认定用户对押金仍然保留所有权?如此,企业将失去支配押金的权利,企业的债权人等第三方也无权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从而确保押金安全。

但依据现行法,押金只有满足保证金质押的法律要件,才能达到上述效果。基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保证金质押,至少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出质人(用户)与质权人(企业)书面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第二,用户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质押专户,专门用于交存押金,或以其他方式将押金特定化。

    在现行交易模式下,用户既未与企业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也未开立保证金质押专户,更未采取将押金特定化的措施,而是将押金统一交付至企业存款账户,因此无法满足质押的生效要件。因此,用户主张对押金享有所有权,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外,还需指出的是,由于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巨大,每个用户单独在银行开立专户,在实践上并无操作性,需要立法解决由用户代理人(如银行或其他授权主体)统一开户的问题。


押金问题如何解决?


通过上述分析,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有效保护押金安全,即使按照要求开立专户,并进行监管,也需要通过立法创新才能解决法律上存在问题。为此目的,可考虑两种立法思路:

第一,仍然将用户对押金的权利界定为债权,但同时规定保护押金安全的具体措施。一是企业与用户确定的单车使用协议应明确约定押金退款程序与时间要求,押金使用条件、范围、限制,企业对押金用途的披露义务,用户监督权与否决权等内容;二是企业在银行开立押金专用账户,专门存放押金款项,不得与其他性质的资金混同;企业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银行按照事先约定的押金用途严格实施监管;三是规定押金专户中特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押金退款准备金”,只能用于满足用户随时提出的退款要求,禁止他用;四是考虑新增押金保险险种,由企业投保;五是规定监管机构的检查监督权以及企业违约、挪用押金等不诚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将押金界定为保证金质押,明确规定生效要件、办理流程、用户退款程序,并设立“用户代理人”,统一代理用户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质押专户。法律同时应明确该账户的质押效力,防止企业或其他第三方危及账户安全。

比较而言,第二种立法思路对押金的保障更为彻底,但完全排除企业使用押金的可能性。由于用户押金作为重要资金来源,对于单车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实质性影响,因此一味禁止其使用押金似有因噎废食、轻罪重罚的嫌疑。而第一种立法思路兼顾用户与企业,效率与安全并重,是更加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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