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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放和法治思维重构经济内外大循环

2019-11-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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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吴璟桉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和《决定》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表述令他印象深刻,体现了深刻把握“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发展形势,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开放思维:谋划建立适应“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基本经济制度


2018年7月,习近平主席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时指出“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并强调,未来10年,将是世界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10年,将是国际格局和力量对比加速演变的10年,将是全球治理体系深刻重塑的10年。


吴璟桉认为,如果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拉开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幕,其根源则在于“两个难以为继”:以“印美元+发美债”为轴心的全球货币大循环难以为继,以“消费国+生产国”为轴心的全球经济大循环难以为继。


吴璟桉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国家债务进一步从10万亿美元快速增长至2019财年的22.72万亿美元。美国经济不仅具有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的“双赤字”特征,还表现为不断增长的美国公司、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负债和透支,美国极低的国民储蓄率也使得美国总需求长期超过总供给,这些最后都体现为债务膨胀。这是造成货币、经济两个全球循环难以持续的重要的根本性因素之一。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和《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正是基于多年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践。”吴璟桉说。


吴璟桉分析说,从近年来的实践看,首先,我国以“扩大开放”重构外部经济大循环。比如,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连续部署了5批18个自贸试验区,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过《外商投资法》并将于明年实施。


其次,以“科技创新”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我国部署了上海张江、北京怀柔、安徽合肥等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打造一批国家大科学设施,实施一批大科学计划。近期,中央政治局还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提出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


再次,以“消费升级”抵御外部需求不确定性。我国出台了《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系列文件,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可以预期,像这样一些经济发展实践必将不断充实完善《公报》和《决定》所述基本经济制度内容内涵,使得我国在全球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和形势变化中增强把握先机和大势能力。”吴璟桉说。


法治思维: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驾护航


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大量过剩闲置,“要素投入驱动”成为经济发展主要模式。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许多城市出现制造业民工荒、建设用地紧张、人才争夺大战等现象。向“要素投入”要发展越来越难,向“资源配置”升级逐步成为发展共识。


吴璟桉认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可以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而法治是最稳定、最公平、最透明、最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面对新的发展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和《决定》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以法治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吴璟桉举例说,日前,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就是要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让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无障碍地进入市场、获得资源,在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发展壮大。


在吴璟桉看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体现了法治思维。


其一,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规定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


其二,明确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其三,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保护。提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其四,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


其五,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提出新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避免执法“一刀切”。


吴璟桉表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而重大的社会变革。像《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样的法治思维,还将不断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使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民生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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