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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统一监管迈出重要一步:明确由证监会执法

2018-12-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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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我国债市朝着统一监管的方向又迈进了重要一步。昨日,央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同配合,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意见》明确,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央行、证监会、发改委继续按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及其他市场参与机构做好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此之前,银行间债市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通常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债券各参与方开展自律调查,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自律处罚;针对违法行为,则会有司法部门直接介入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并未有来自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调查和处罚,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建立后,利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机制,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交易商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对于成员机构所做的违规行为只能按照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进行自律处分,并无行政执法权,这对债市违法违规行为缺乏足够的威慑。”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称,相比之下,证监会有行政执法权,且还与公安机关有合作机制。加强两个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可以借助证监会的行政执法权,加大对债市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尤其是在欺诈发行方面。


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前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律缺失和执法机构缺失。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首先就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即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债券品种,应该适用《证券法》。《意见》经国务院同意,明确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品种都适用于《证券法》,就解决了有法可执的问题。下一步,交易商协会的行业自律规定需“对标”《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以解决《证券法》在银行间债市的统一适用问题。


“尽管行业自律规定的修改并不容易,但却是债市统一的重大突破,不仅涉及跨市场的统一执法,更是为了解决各债券品种统一适用《证券法》的问题。”柯荆民称。


《意见》强调,证监会在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中,有权要求债券市场自律组织、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市场参与机构等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交易记录、登记托管结算资料、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取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征信记录、通讯记录等信息。


“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不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员,证监会有权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意见》称。


今年8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同时收到来自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的严厉处罚,也被看作是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针对债市违规行为采取的首次联合惩戒行动。不过,有债券分析人士认为,这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跨市场统一执法的第一例,因为债市统一执法的具体工作流程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截至2018年10月末,债券市场余额达到83.8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三、亚洲第二。其中,银行间债市规模占据绝对“主力”,多位债市从业人士分析,考虑到过去涉及银行间债市的违规行为多是交易商协会开展自律调查,未来在债市统一执法机制下,可能会先由交易商协会开展自律调查,再将涉及违法违规的问题移交给证监会做进一步监管执法调查。


《意见》也强调,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央行、发改委积极支持证监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配合证监会进行案件会商,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书面意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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