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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的各种理由,站得住脚吗?

2018-0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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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物业管理费收缴季。记者了解到,虽然多数业主会按规定缴纳,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并不鲜见,究其原因,欠费业主多表示“事出有因”。那么,车辆被刮擦、家中财物被盗等情况是否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呢?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记者作了一番了解。


家中财物被盗,可拒缴物业费吗?


记者从多家物业公司了解到,出现停在小区的车辆被刮擦、停在车棚的电瓶车被偷、家中财物失窃等情况,业主因此拒缴物业费的现象每年都有。


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是指公共区域提供的保洁、保安、保序、保绿服务,业主在私有部分的财产保管则不在安保范围之列。


当前很多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大多不涉及业主的私人财产保险和私人车辆保管内容,因此,当业主家中失窃,如果通过核查现场情况,物业公司确实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执行,门岗对进出人员进行了盘查和登记,巡逻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巡更,且在物业公共区域内也已经履行了职责,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另有专项约定,签订了私人财产和车辆的保险和保管合同,并依合同缴纳了相关费用,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子空置,能否拒缴物业费?


张先生在海曙有套老房子,空置了一年多。最近,物业公司打电话给张先生,要求其缴纳本年度物业费。张先生说:“这一年多来,我根本就没去住过,也没享受过物业提供的服务,为什么还要缴物业费?”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一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二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二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也就是说,张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核实后,物业费可进行打折缴纳。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无论房屋是否空置,其日常使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都应按标准全额缴纳。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的房屋,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业内人士指出,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不能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或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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