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 [切换分站]
首页/房产证/正文

注意了!遇到这种情况,就算房子登记在你名下也不全是你的!

2018-08-15 来源:
 
点击
 
评论

现在人结婚的时候,基本上都会先准备一套房子。而至于这购房的钱是怎么来的,可能也就不会有太多的人去追究。大多数的人反倒更注重的是房子登记在了谁的名下,要是以后离婚的话房子的产权归属于自己有没有保障。


  但是,今天房产知识库小编就要说一个非常容易被大众忽略的情况。如果你遇到了这种情况,那么就算房子是登记在你名下的,也可能不全都是属于你的。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子:


  前不久,南京六合法院审理和判决了一桩案件。


  案件的男主人公钱某与他的妻子徐某离婚,两人因为房屋产权的原因闹上法庭。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钱某和徐某结婚的时候,钱某的母亲出资为他们小两口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该房子并没有登记在儿子钱某的名下,而是登记在了儿媳妇徐某的名下。并且,该房子也是以儿媳妇徐某的名义申办的住房贷款。然而,由于两人感情不和,钱某和徐某的婚姻仅仅维持了四年,便宣告结束。


  离婚时,钱某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母亲出资购买的,尽管是登记在徐某的名下,但自己仍然有权分割。而徐某则认为房子是在婚前购买的,并且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的,即使该房子的购房款是钱某的母亲出资的,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前所购房子也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另外,徐某认为该住房贷款也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的,自己应该全权占有该房子的产权,钱某无权分割。于是,两人在协商不下之后,便提起了诉讼。


  最后,经南京六合法院审理,得出如下判决:当事人钱某结婚前父母为钱某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后由钱某夫妻婚后共同还贷,即使该房产登记于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也应当被视为赠与钱某夫妻双方,故该房产应该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法院的依据有如下几条:


  一、需要考虑出资人的意愿。


  夫妻双方结婚之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即使房产是登记在子女配偶的名下,父母的真实出资意愿也应被视作为是为了赠与子女才出资购房的。故,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二、是否为单方面赠与应予以证明或举证。


  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的名下,离婚时如果子女的配偶认为该房产是对方父母赠与自己的,显然是违背了父母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如果子女的配偶仍单方面主张该房子属于单方面赠送,应予以举证或出具相关证明。


  三、需要结合权属及登记状况进行考量。


  如果当事人父母主房产是单方面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却又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子女配偶的名下是自相矛盾的。法院判决时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进行考量。


  四、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之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这套房子在最终还是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因此,房产知识库小编想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就算房子登记在你的名下,也不全都是你的哦。


网友参与评论
 
条评论
表情
点击加载更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