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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8-0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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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78.6%)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表示,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美国高粱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高,严重冲击中国国内高粱市场。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数量急剧增长,从2013年的31.7万吨增加至2017年的475.8万吨,增长14倍。与此同时,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价格由2013年290美元/吨下降至2017年200美元/吨,下降31%。由此导致中国高粱价格下滑,中国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初裁后,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商务部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


2018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和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对于反补贴调查的裁定结果,王贺军表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两起案件,调查程序和涉案主体都有所不同。如反倾销调查的是涉案企业价格歧视行为。反补贴则需要调查涉案国所涉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因此这两起案件虽然涉及同一产品,在同一时间立案,但初裁时间会根据各自调查进度有所不同。调查机关在完成反补贴初步调查结果后会依法依规公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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