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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 计划最少要建5万套保障性住房

2016-12-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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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货币补贴、配公租房……今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我市计划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等租赁型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万套。


2020年目标: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房覆盖率最低23%


近几年来,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保障数量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我市多项制度创新得到了国家、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肯定,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先后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和“山东人居环境范例奖”。


今年9月份,我市印发实施了《青岛市“十三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总体目标,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配租配售租赁型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相结合,通过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解决和改善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完善具有青岛特色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十三五”期间,我市计划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等租赁型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万套,多渠道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加大租赁补贴保障力度,降低保障门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新规划期内,将逐步缓解约2.8万户低收入家庭以及9万名新市民和1.5万名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2020年,力争实现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3%以上。


配建制度:新增用地配建比例不低于20%


2016年,我市计划通过实物保障和新增货币补贴完成住房保障8000套(户),目前已通过实物保障和新增货币补贴完成住房保障8136套(户),提前完成市办实事目标任务。


另外,我市还因地制宜,多渠道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08年开始,我市全面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凡是规划为住宅的项目都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在配建比例上,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企业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25%、30%、45%的比例配建。对不适宜配建的土地,要提取相应比例土地出让金用于集中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补偿。配建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保证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


延伸阅读>>>>青岛创新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我市按照“市场+保障”的基本思路,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保障,使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截至2015年底,我市已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3.2万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要求,2014年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重大创新调整,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申请,实现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并轨运行。


2016年4月,通过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逐步将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确立了我市住房保障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新体系。


2016年5月,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租赁补贴保障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调标扩面工作,进一步扩大了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


截至目前,我市已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了三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实施的第一轮三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基本解决了3.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11-2013年实施的第二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建设计划由上一规划期开工建设2.4万套增加至6万套,保障家庭由上一规划期的3.5万户增加至6万户。至2013年末,我市在第二个规划期共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7万套,超额完成规划目标。据统计,“十二五”时期我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9.6万套,是“十一五”的近1.2倍。


注重品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在建设程序上,严格执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配建项目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质量要求。在户型设计上,努力做到“户型不大、功能齐全”。


在装修标准上,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进行装修,满足居民基本入住需求。在配套上,确保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商品住房同步到位,让低收入家庭与其他群体共享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我市住房保障并轨后,实行差别化租金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根据新政策,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群体根据收入不同,划分为4类, 享受的租金标准分别按照0.75元每平方米每月,以及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50%和70%确定。在实施差别化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实行“梯度退出”制度。承租家庭如果收入提高了,政府可以根据其收入的提高情况调整租金水平,如果收入完全超过了保障房标准,并且确实没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申请并经批准可继续租住,但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给承租家庭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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